未经适当同意,在社交网络“Facebook”、“Instagram”等上发布他人照片
2023 年 7 月 19 日,最高法院作为民事上诉法院第一司法庭法官小组的一部分,在案件编号 214/11028/21、诉讼编号 61-13067св22(EDRSRU 编号 112433950)中,调查了在未经适当同意的情况下在社交网络“Facebook”、“Instagram”等上发布他人照片的合法性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在 2012 年 2 月 7 日对冯·汉诺威 WhatsApp 数据库 诉德国案(申请号 40660/08、60641/08)的判决中指出,一个人的形象是其人格的主要属性之一,因为它揭示了该人的独特之处并将其与他人区分开来。保护个人形象的权利是个人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首先包括个人控制其使用的权利,特别是不允许其被发布。在保护私人生活和言论自由之间建立平衡时,欧洲人权法院强调,首先要考虑照片或文章对普遍利益讨论的贡献。确定什么是普遍利益的主题将取决于案件的情况。特别是,法院不仅承认在涉及政治问题或犯罪的出版物中存在这种利益,而且在涉及体育或著名艺术家时也承认这种利益。然而,有关共和国总统婚姻问题或著名歌手财务困难的谣言并未引起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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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事人的知名程度以及报道的主题是什么。当事人的角色或地位以及报道和/或照片所针对的活动的性质是与前一个标准相关的其他重要标准。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私人和在公共场合活动的个人,例如政治人物或公众人物。因此,虽然不为公众所知的私人可能需要对其私生活进行特殊保护,但这并不适用于公众人物。报道能够促进民主社会辩论的事实(例如,涉及行使公职的政治家的事实)与报道没有这种权力的人的私生活细节之间存在根本区别。